袁某參加同學婚禮,在宴席上飲用了約半斤白酒,隨后參與鬧洞房搶喝酒游戲。次日凌晨,袁某被發現無生命體征,經鑒定其血液乙醇含量達251.76mg/100mL。事后,新郎一方賠償袁某家屬20萬元。

袁某家屬隨后起訴當天同桌就餐飲酒及參與鬧洞房的13人,索賠40余萬元。陜西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袁某系過量飲酒后死亡,本人負主要責任;10人未參與過量飲酒游戲不擔責;高某、郭某、白某三人與袁某的過量飲酒后果存在一定的關聯性,各判賠2萬元。
2025年5月5日,袁某駕車從榆林出發,與李某、高某等一行五人前往延安市某某村參加同學齊某的婚禮。在婚禮宴席上,袁某已飲約半斤白酒。22時許,親友開始鬧洞房,期間通過搶喝酒的方式確定游戲“總管”和“打手”人選,袁某參與爭搶“打手”角色,最終確定高某為“總管”,郭某、白某為“打手”。
23時許,參與鬧洞房的人陸續離開,袁某被扶至洞房隔壁房間休息。次日凌晨5時許,同住的鐘某發現袁某手發涼且沒有呼吸,隨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并將袁某抬到車上往縣城方向行駛。途中與趕來的救護車相遇,醫生檢查后確認袁某已無生命體征,尸體被運往殯儀館。
5月7日,警方委托司法鑒定所對袁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進行檢驗,結果顯示為251.76mg/100mL。5月11日,齊某一方與袁某家屬簽訂《和解協議書》,約定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費用共計20萬元,同時約定袁某家屬自行通過法律途徑追究其他人員的責任。
法院認為,袁某與其他飲酒人均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量力而行,避免過度飲酒。袁某過量飲酒是因為參與了鬧洞房搶喝酒的游戲,因此他本人應承擔主要責任。李某、張某等10人未參與過量飲酒游戲,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故不承擔賠償責任。高某、郭某、白某的行為與袁某的過量飲酒后果有一定關聯,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后,法院酌情認定每人向袁某家屬賠償2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