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顧客明知是野生蛇類仍然下單食用,吃完后立即舉報商家,要求退賠款項并查處對方違法行為。最終,不僅商家被予以行政處罰,市場監管部門也對舉報人開出了罰單。舉報人對此不服,訴至法院,聲稱是為了取證才食用野生動物,但這并未成為免責理由。
2024年3月20日晚,張某與朋友前往廣州市某餐館用餐,在進店前即開始拍攝。進入餐館落座后,張某向服務員稱其通過網絡得知該店有水蛇粥,服務員當時稱沒有水蛇粥、但有眼鏡蛇,雙方商量好價格及制作方法后,張某同意餐館制作加工眼鏡蛇并食用。三天后,張某向市場監管部門郵寄投訴舉報材料,稱其于2024年3月20日在某餐館用餐時選購了一份眼鏡蛇,認為餐館非法銷售野生動物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故要求退賠款項并查處餐館違法行為。
同年4月8日,市場監管部門對張某涉嫌食用野生動物決定予以立案。經鑒定,涉案野生動物制作的食品來源于蛇類動物。7月4日,市場監管部門向張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張某食用蛇類野生動物行為違反了《廣州市禁止濫食野生動物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為由,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張某不服,申請行政復議被維持后訴至法院。本案庭審中,市場監管部門述稱已對涉事餐館作出行政處罰。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張某仍不服,主張其食用蛇類是為了固定證據,上訴至廣鐵中院。
廣鐵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廣州市禁止濫食野生動物條例》的規定,經營、售賣野生動物及購買、食用野生動物均屬違法行為。本案中,涉事餐館推銷售賣野生蛇類、張某下單食用野生蛇類的事實均有在案證據證實,且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市場監管部門據此對張某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量罰適當,程序合法。公民依法有權舉報售賣野生動物經營者,但并不以舉報人主動購買、食用野生動物為必要前提。張某明知其購買、食用的是野生蛇類且事前有所準備,其事后主動舉報涉事餐館銷售野生動物違法行為并非其違法食用野生動物的免責事由,本案不存在法定不予行政處罰及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保護野生動物、抵制濫食陋習,是每一位公民應盡的法律義務,也是維護生物安全和公共健康的底線要求。法官提醒,因違反生態保護規定食用野生保護動物的,依法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任何目的都不能成為違法行為的“護身符”,打擊違法更不能以“自己先違法”為代價。取證的方式有很多種,拍照、錄像、留存菜單、索要票據、向監管部門反映線索,都是合法可行的途徑,并不需要以“自己也吃一口”為代價。選擇主動食用野生保護動物,本質上是選擇了違法,不能因為事后有其他行為就讓之前的違法行為“清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