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16歲少年小華與表哥未經允許進入某養殖場垂釣,小華抬魚竿時用力過猛觸碰到高壓線死亡。事后,小華父母將涉事電力公司和養殖場起訴至法院,索賠107萬余元。

近日,遼寧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二審判決書。一審法院認為,高壓電致人死亡事故適用無過錯賠償原則,由電力公司擔責40%,因電力公司投保公眾責任險,由保險公司賠償42萬余元;養殖場擔責5%,賠償5萬余元。一審判決后,電力公司與保險公司上訴,二審法院改判電力公司擔責25%,由保險公司賠償27萬余元。
2025年9月16日23時40分許,小華與表哥在某村養殖場釣魚時,小華在抬魚竿看魚餌時用力過猛,魚竿搭在某電力公司運營和管理的10KV線上導致觸電,120急救趕到時人已沒有生命體征。事發后,某派出所接到報警并派員趕到現場,出具《關于小華死亡的調查意見書》載明:小華符合電擊死亡。
案涉高壓線對地垂直距離經測量為6.74米,符合相關法律要求。涉事電力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公眾責任險,每人每次事故責任限額20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一審法院認為,案涉事故系高壓電致人死亡事故,適用無過錯賠償原則。電力公司作為該事故高壓線路的經營者和管理者,盡管其高壓線路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架設,線路高度符合規定,且在危險區域設立了警示標志,但綁在電線桿上的警示標志不夠醒目,立在電線桿下方的警示標志可以隨意移動,均不足以起到阻止他人在此進行垂釣的警示作用。該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明損害是由小華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應對小華死亡產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即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