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受邀參加宿某兒子的婚宴并幫忙,期間飲酒。宴席結束后,同樣飲酒的賈某陪同張某回家,之后又騎著張某的電動車載他前往鄉鎮打牌。賈某離開后,醉酒的張某獨自騎行電動車返家途中撞樹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張某家屬起訴至法院,要求賈某和宿某連帶賠償20萬元。
近日,河南夏邑縣人民法院公布一審判決書,判決賈某承擔6%的責任,賠償6萬余元;宿某不承擔責任。
張某與賈某是朋友關系,與宿某是同村村民。2025年10月3日,宿某兒子結婚,張某前去幫忙。當天,張某和賈某分別在不同的桌上飲酒。宴席結束后,賈某送張某回家。據賈某稱,他去張某家是因為張某讓他拿茶葉。
張某的妻子發現張某處于醉酒狀態。當天下午2時22分,賈某騎著張某的電動車載他前往鄉街上的打牌場,2時34分到達。賈某隨后兩次進出打牌場,并于2時50分將電動車留在門外后離開。下午2時52分,張某走出打牌場準備騎車離開。監控視頻顯示,張某酒后步履蹣跚、行走不穩。
張某騎車撞上某村路段路北的一棵樹。受傷當日,醫院派救護車前往救助。張某在返回醫院途中呼吸停止、頸動脈搏動消失,呼之不應,雙側瞳孔散大,救護車人員立即予以持續救助。張某到達醫院后繼續搶救,最終被宣布臨床死亡。診斷證明書中初步診斷為:呼吸心跳驟停、創傷性脾破裂、腹腔積血、急性酒精中毒、閉合性顱腦損傷輕型。既往史顯示有心臟病病史,存在心梗病史。
法院認為,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酒后駕駛電動車上路的高度危險性,其醉酒后獨自騎電動車回家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對死亡后果負有主要責任。張某配偶彭某在發現丈夫醉酒后未進行有效勸阻,放任張某搭乘賈某駕駛的電動車外出,增加了張某面臨的風險,對悲劇產生亦具有一定過錯。
賈某疏于照管的行為與死者酒后駕駛發生事故身亡的后果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系,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結合實際情況,法院綜合考慮,認為賈某應承擔6%的責任,即賠償55404.3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為5000元。
法院指出,在張某飲酒后與賈某共同返回家中時,宿某法定的注意義務已履行完畢。張某回家后再次外出屬于新的獨立風險行為,與宿某組織的婚宴活動無關,且宿某對張某回家后再次外出不具備事先防范的可能性,也不存在法定的提醒或勸阻義務,因此對張某的死亡不存在過錯。
最終,法院判決賈某賠償張某家屬各項損失55404.39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