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李某搭乘一趟K字頭列車時,其鋪位緊鄰車廂連接處的吸煙區。下車后,他感到持續胸悶、咳嗽,就醫診斷為二手煙誘發呼吸道癥狀。隨后,李某將鐵路部門告上法庭。一審法院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李某申請再審。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書顯示,李某在再審申請中稱,一審法院曲解了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義務,忽視了鐵路部門未履行健康保障合同義務的事實。他認為,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的義務不僅限于物理層面的安全送達。原審已查明,鐵路部門在K988次列車車廂連接處設置了吸煙區,配備了煙具,并通過廣播和工作人員引導乘客吸煙。吸煙區與車廂無任何隔離,空氣完全互通,整列火車使用的是同一個通風系統,屬于旅客必經通道。李某所在的鋪位緊鄰連接處,全程暴露于二手煙和三手煙中,出現頭暈、咽干、鼻炎發作、失眠、反復嗆醒等嚴重不適。下車后,他持續感到胸悶、咳嗽,就醫診斷為二手煙誘發呼吸道癥狀。
法院經審查認為,現行法律并未強制要求超長普速列車實現全車廂無煙環境。原審并未疏忽旅客健康權益,而是區分了法定強制義務與公共健康倡導性要求。李某憑事后就醫記錄主張二手煙導致其身體損傷,但未能排除其他致病誘因。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損害與列車吸煙區設置存在必然關聯。最終,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李某的再審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