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泔水喂豬被正式寫入禁令”近日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依據8月15日起實施的生態環境法典,任何養殖場不得使用未經高溫、發酵等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剩余物直接喂豬。這引發了一些人的疑問:散養戶用自家的剩菜剩飯喂豬違法嗎?這是否是剛剛施行的新規內容?
廣東省律師協會環境與資源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章利兵分析稱,部分媒體提到據生態環境法典規定,散養戶不得將泔水直接喂豬,有擴大化誤讀相關條款的嫌疑。至于大家關心的“散養戶用泔水喂豬究竟違不違法”,不能“一刀切”下結論,要結合泔水的來源以及有沒有重大疫病防控的特殊要求來判斷。
媒體報道基于的法律原文來自生態環境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條第三款——禁止畜禽養殖場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章利兵指出,該條款規制主體是“畜禽養殖場”,沒有涵蓋散養戶。根據農業農村部第927號公告,《畜禽養殖場規模標準》中規定生豬養殖以年出欄500頭以上為規模化養殖場的認定門檻,達不到這個規模的家庭散養戶不在前述條款的規制和處罰范圍內。
從立法本意來看,這項條款的核心是規范廚余垃圾的合規處置流向,防范規模化養殖場景下大量廚余垃圾無序收運、處置造成污染。散養戶體量小、污染風險低,并不是污染防治的重點監管對象。
散養戶用泔水喂豬并非完全沒有法律風險。《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從事畜禽養殖,不得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餐館、食堂的泔水飼喂家畜。這條沒有設置規模門檻,不管是規模養殖場還是散養戶都需遵守。如果散養戶用自家餐桌產生的剩菜剩飯喂豬,并不在該條款的禁止范圍內。但如果農戶集中收集鄰里、周邊商戶的剩飯用于經營性養殖,則會觸發監管紅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