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與好友劉某、駱某等人在路邊和KTV聚餐飲酒。連喝三場后,張某不顧劉某、駱某勸阻,執意騎摩托車離開。劉某騎電動車跟隨,但因車速懸殊未能跟上,最終張某駕車撞上綠化帶,經搶救無效死亡。
張某家屬將劉某、駱某等五名聚餐者起訴至法院,索賠45萬余元。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的二審判決書顯示,一審法院認定張某自擔90%責任,劉某、駱某分別承擔6%和4%的賠償責任,共計賠償11萬余元。一審判決后,張某家屬上訴,二審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2025年6月17日16時許,張某與葛某在張某母親經營的酒店門口擺攤。18時左右,劉某前來協助張某擺攤。21時許,三人前往酒吧對面公交站臺繼續擺攤,并共飲一瓶白酒。23時許,葛某提前離開。隨后,張某聯系駱某,駱某與錢某于22時30分左右到達。駱某購買了十升桶裝精釀啤酒,幾人繼續飲酒。期間,張某提議去KTV,因錢某在某KTV工作,他們便前往該KTV。張某在KTV期間嘔吐兩次。
2025年6月18日凌晨2時28分,張某離開KTV并執意駕駛摩托車。劉某勸阻無效,騎行電動車跟隨,但因車速懸殊未能跟上。2時44分,張某駕駛摩托車行駛至某路段撞到綠化帶,經搶救無效死亡。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報告顯示,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達173.9mg/100ml。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是事故形成的全部原因。
經核定,張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1104488元。一審法院認為,張某作為聚餐的組織者以及餐后KTV活動倡導者,對自身醉酒執意駕駛摩托車造成的損害后果存在重大過錯,酌定張某自擔90%的責任。劉某作為共同飲酒人之一,全程參與了聚餐及后續KTV活動,未能合理有效地履行勸阻、提醒等注意義務,在張某執意駕駛摩托車時,也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酌定劉某承擔6%的賠償責任,即66270元。駱某作為同飲人和張某好友,未能合理有效地履行勸阻、提醒等注意義務,在張某執意駕駛摩托車回家時,亦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酌定駱某承擔4%的賠償責任,即44180元。葛某、陶某、錢某對張某醉酒駕駛摩托車發生的損害后果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