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杭州的郭先生稱,2010年他通過媒人介紹認識了一位家在義烏的女友。戀愛期間,他送給對方一只重30多克的金手鐲。分手多年后,他想要回這只手鐲,卻陷入了僵局。
郭先生回憶說,他與女友是經媒人介紹認識的,當年他36歲,女友從事平面設計,比他小8歲。兩人異地戀兩年后,因女方父親嫌女兒嫁得太遠而分手。金手鐲是圓形空心的,當時價格是每克305元。郭先生表示,戀愛期間他是自愿送出金手鐲的,原本并沒有打算要回。
2026年6月,郭先生前往義烏與前女友敘舊,但對方告訴他早已把手鐲還給了媒人譚女士。郭先生隨即聯系媒人,卻發現她的微信和電話都無法打通。記者隨后聯系上媒人譚女士,她明確否認了此事:“沒有這回事,我當時只是牽了個線,他們怎么交往的我都不知道,此后就再沒有聯系了。”譚女士建議郭先生找女方進行核實,或憑購買憑證去報警。然而,郭先生的前女友電話始終無人接聽,其聊天記錄中則表示“十幾年了,現在金價也不比當年,媒人不一定會承認”。
目前,郭先生已找不到購買金手鐲的單據,也沒有金手鐲的照片,三方各執一詞。對此,律師表示,如果是以結婚為目的贈送的“三金”,未成婚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對方退回;若女方的確將首飾交還給了媒人,媒人并非贈與方,繼續持有該物品沒有合法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