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云南元江縣法院就高光華訴元江縣公安局、元江縣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及行政復議一案作出判決。法院認為,被告方對追責問責處理結果決定不予公開符合法律規定,駁回了高光華的訴求。

去年9月,高光華因在朋友圈評論教體局局長免職一事被元江警方以誹謗為由行政拘留四日。后來警方自認處罰程序違法、處置不當,撤銷處罰并賠付賠償金、當面致歉,并承諾將對辦案的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調查處理。

高光華表示,縣公安局至今未向社會公布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調查處理結果。2026年3月6日,他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要求公開對原主辦民警、原澧江派出所所長等相關辦案人員的追責問責處理結果。元江縣公安局于3月20日答復稱,已對相關責任民警進行了執法過錯責任追究,但該信息屬于內部事務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高光華不服上述答復,向元江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5月1日,元江縣人民政府維持了元江縣公安局的答復。高光華為搞清楚追責問責是否實際履行,將元江縣公安局和元江縣人民政府告上法庭。7月8日,該案公開開庭審理。
高光華的代理人張具堆律師認為,《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第十條明確,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的重大案事件調查進展和處理結果。本案屬于社會高度關注的重大案事件,元江縣公安局未依法向社會主動公開相關信息。
元江縣法院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第十六條規定,認為元江縣公安局對辦理高光華涉嫌誹謗他人案主辦民警及相關辦案人員的追責問責處理結果直接指向內部管理關系,并不直接對外履行社會公共管理職能,也未設定或改變外部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因此屬于內部事務信息。法院認定元江縣公安局決定不予公開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還指出,元江縣人民政府認定高光華申請的信息屬于行政機關內部信息,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維持了元江縣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