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歲女童小紅獨自一人乘坐電梯并反復進出,最終從14層走廊通道的窗戶墜亡。小紅的父母將小區物業公司和開發商起訴至法院,索賠68萬余元。廣東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二審判決書,駁回物業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一審法院認為,小紅父母作為監護人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物業公司未盡到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需承擔10%的賠償責任,賠償135736.1元;開發商無需擔責。

小紅出生于2019年12月,于2024年6月24日死亡。電梯監控畫面顯示,事發當日17時32分至17時38分,小紅獨自一人在9樓至14樓反復進出電梯。最終,她不幸從14樓走廊通道窗戶墜亡。警方現場勘查、調查走訪及DNA檢測排除了刑事案件可能,確認小紅系意外高墜死亡。
小紅的母親在接受派出所詢問時陳述,事發當天約17時40分,小紅說要去小區一樓花園玩滑梯,母親因身體不適回到臥室休息,以為小紅在客廳看電視。直到18時12分許,同棟2樓的一名住戶打電話告知她女兒出事了,她才知道女兒已經離開家并發生意外。
一審法院認為,小紅發生事故時年僅4周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母作為監護人對此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根據《現場勘驗筆錄》,案涉窗臺高度為90.5cm,已達到規定的窗臺高度,且案涉建筑已完成竣工驗收備案,因此開發商對事故發生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事發地點位于高層住宅14層,墜樓處窗戶位于走廊通道,屬于物業管理服務范圍內的共用區域。該處窗戶未安裝限位器及防護欄等安全防護措施,存在安全隱患。此外,物業公司未能通過電梯監控發現幼童小紅獨自乘坐電梯且反復進出的異常情況,未及時到場巡查。雖然小紅是因個人原因墜樓,但因其尚年幼,缺乏危險防范能力,若物業公司對案涉窗戶做好安全防護措施或及時發現電梯監控中的異常情況,則能夠對小紅的行為起到一定防護作用。因此,物業公司未盡到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對本案事故發生存在一定過錯,一審法院酌定物業公司對小紅死亡的損害后果承擔10%的賠償責任。
經核定,小紅的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等各項損失合計1357361元。按責任劃分,一審法院判物業公司賠償小紅父母135736.1元。一審判決后,物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家長應增強安全意識和監護意識,切實承擔起監護責任,加強對孩子的教育和管理,確保孩子安全。物業公司應對整個小區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提高服務標準,在日常管理中定期巡查,排查安全隱患,并張貼安全警示標識,避免悲劇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