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歲男童小張在自家承包的魚塘垂釣時,不慎將魚竿觸碰到上方高壓線,導致電擊截肢致殘。事后,小張及其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供電公司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假肢費用等共計309萬余元。近日,河南長垣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審判決書。

2025年1月,小張的父親張某與某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五年的《魚塘承包合同》。該魚塘遠離村莊,上空架設有35千伏高壓線路,這些線路的管理、維護和日常巡視工作由某供電公司負責。同年4月3日傍晚7點左右,小張從魚塘旁邊的鐵皮房里拿著魚竿到魚塘北面釣魚玩耍,不慎將魚竿觸碰到了上方的高壓線。當時,父親張某在魚塘西側的唱歌房內,母親王某則在承包地里勞作。
事故發生后,小張被緊急送往醫院,并輾轉多家醫院接受治療,最終進行了截肢手術并安裝了上肢和小腿假肢。經鑒定,小張右顳部頭皮瘢痕的傷殘等級為十級;四肢及軀干皮膚瘢痕的傷殘等級為九級;右上肢自肩部以遠缺如,右小腿自中段以遠缺如的傷殘等級為四級。根據輔助器具鑒定意見書,小張終身裝配假肢總費用為1624700元。
法院認為,事發時小張只有9歲多,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在持有導電工具的情況下,在高壓線下垂釣具有一定的危險性。然而,他的父母作為監護人,未能在旁邊陪伴,未盡到監護職責,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條的規定,某供電公司作為高壓線的經營者,應對案涉事故責任損失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本案并非小張故意或不可抗力導致損害,該公司不存在法定的免責事由。經過各方確認,事發高壓線東線離地6.11米、西線6.07米。根據相關標準,案涉地點不屬于居民區,適用非居民區架設標準,該公司架設的高壓線路高度符合規定。
某供電公司作為涉案高壓線路的所有人及管理人,負有管理和維護的注意義務,包括維護電力設施安全警示標志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雖然魚塘旁邊的鐵皮屋西面上曾張貼過警示標志,但鐵皮屋失火后,警示標志已燒毀。盡管公司在庭審過程中表示事發前幾天工作人員曾到現場視察,但在魚塘附近并未豎立明顯清晰的警示牌,因此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實際情況,法院酌定由該公司承擔30%的責任。
經核算,小張各項損失合計2709330.14元。按責任比例,某供電公司需賠償812799.0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