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1日,海南省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對海南省海口監獄原黨委書記、監獄長婁湘林受賄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婁湘林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50萬元。其已退繳的違法所得及孳息將被沒收。

在2019年至2023年間,婁湘林利用擔任海南省海口監獄黨委書記、監獄長的職務便利,應商人蔡某某和鄭某某的請求,在項目承攬及子女職務提拔方面為他們提供幫助。2018年至2023年期間,婁湘林直接或通過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了這兩人所送財物,折合共計426.3726萬元人民幣。
法院審理認為,婁湘林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巨額賄賂,數額特別巨大,嚴重侵犯了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不可收買性,構成受賄罪。鑒于他坦白認罪、認罰并全額退贓等情節,法庭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