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住房子和車子,崔先生與趙女士選擇“假離婚”,約定財產全部歸女方、債務全部歸男方。然而,趙女士后來與他人走到了一起,崔先生因此將她告上法院,要求認定雙方“假離婚”約定的條款無效。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公開通報了這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

崔先生與趙女士于2010年登記結婚,2011年育有一女。婚后,兩人購買了一輛特斯拉轎車,并登記在女方名下。他們還購買了一套房屋,同樣登記在女方名下。2023年底,由于崔先生的債務問題,銀行頻繁催收。為了避免房產和車輛被查封拍賣,兩人商定“假離婚”。隨后,他們在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登記并簽訂了《自愿離婚協議書》,約定房屋和車輛均歸趙女士所有,女兒由趙女士撫養,巨額債務則由崔先生獨自承擔。
離婚后,兩人對外界隱瞞了離婚事實,繼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直到2024年,崔先生發現趙女士存在婚外情,雙方開始分居。因對《自愿離婚協議書》效力及財產分割問題產生爭議,崔先生訴至法院。他認為,《自愿離婚協議書》中的條款并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實際按協議履行,應屬無效。趙女士則辯稱,離婚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在訂立過程中不存在導致協議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雙方離婚是因為感情破裂,不存在“假離婚”。
法院認為,判斷離婚協議是否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需要結合當事人的相關行為綜合認定。兩人離婚后仍長期共同生活,顯示出繼續保持婚姻關系的意愿;同時,兩人在婚姻期間存在嚴重的債務問題,說明他們有通過“假離婚”規避債務的動機。此外,男方自愿放棄全部夫妻財產、承擔全部夫妻債務,權利義務明顯失衡,不符合常理。最終,法院判決《自愿離婚協議書》中涉及財產分割的條款無效,子女撫養條款有效。女方提起上訴,但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法律上不存在所謂的“假離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完成離婚登記即解除婚姻關系,不可回轉。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若基于虛假意思表示,則該部分約定無效。對于債權人而言,如果能證明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損害其債權實現,可以請求法院適用債權人撤銷權的規定進行處理。夫妻內部的財產分割協議對共同債權人不產生影響,共同債權人依然可以向夫妻一方或雙方主張債權。
健康的婚姻需要夫妻雙方精心維護,面對困難時應互相扶持。而“假離婚”的做法并不能真正保住夫妻共同財產,反而可能帶來更嚴重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