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福建南平某小區業主張先生反映,自己購買了小區地下人防車位20年使用權,正常停放新能源汽車近兩年。然而小區突然發布通知,全面禁止新能源汽車駛入地下車庫,導致他陷入“購得車位卻無法正常使用”的困境。

該禁令由小區業委會通過業主表決出臺,參與投票的659戶業主中,有615戶投出同意票。新規還禁止在地庫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物業執行禁令的理由是擔憂新能源車存在起火爆炸風險,且小區建成年限久、消防設施配套不完善。
“怕爆炸”這一理由掩蓋了物業與業委會的治理失職和履職缺位,不僅沒有化解真實的消防安全隱患,反而讓不合理的管理決策合理化,將管理風險轉嫁給少數新能源車主。
從法理層面來看,多數業主的表決結果無權剝奪少數業主的合法使用權與物權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條明確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涉事新能源車主通過合法途徑購置車位20年使用權,享有車位占有、使用的完整權利,且其購車位協議中從未約定禁止停放新能源汽車,合法權益受法律嚴格保護。小區業主的安全考慮屬于公共利益考量,但公共利益不能凌駕于個體合法權益之上。以簡單多數投票壓制少數合法訴求,本質上違背了物權平等保護原則,是對業主合法民事權益的不當侵害。
從治理邏輯而言,“怕爆炸”的禁停理由缺乏科學依據,是典型的過度避險、避責式治理。客觀來說,新能源車起火事故發生率極低,并非高頻安全隱患。面對小區消防設施老舊的問題,物業和業委會并未采取分區停放、常態化消防巡檢、升級消防設備、完善應急處置方案等精細化治理手段,而是選擇了最簡單的全面禁停模式。相關負責人表示,升級消防設施需要資金且無從籌措,明知辦法不妥卻只能將就。物業服務和業委會的核心職責是排查隱患、解決問題、守護全體業主安全,而非因成本問題回避整改、甩鍋轉嫁風險。一紙禁令無法從根本上消除小區消防隱患,只是暫時規避管理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