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制止父親腳踹女兒被拘超200天重審引發關注。
男子深夜街頭腳踹女兒頭部,路人制止時致其輕傷,被判故意傷害罪。8月18日這場案件因事實不清,迎來重審。2024年5月的一個深夜,山東聊城的劉先生和朋友路過廣場時,看到一男子正對一未成年女孩拳打腳踢,女孩抱頭慘叫。劉先生上前制止,但男子和身旁的女子,都要劉先生別多管閑事。
案件文書中顯示,劉先生在沖突中兩次將男子絆摔在地,致其三根肋骨骨折,被鑒定為輕傷二級。
劉先生說對方身上有酒氣,情緒激動,他事后才知道,男子“教訓”的是其女兒,理由是考試成績不好,半夜離家出走。案發后,劉先生被刑拘、批捕,累計羈押200多天。當地法院一審判決劉先生犯故意傷害罪,但免于刑事處罰,并賠償女孩父親醫療費1564元。法院認定,劉先生最初制止打人的行為,弘揚了社會正氣,但其后連續絆摔、毆打他人,致其輕傷二級已經超出限度。但劉先生認為,自己是見義勇為。家暴從來不是“家務事”,而是實打實的違法行為,可見義勇為的邊界又在哪,值得探討。

路人制止父親腳踹女兒被拘超200天 重審引發關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