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在工作時突發腦干出血,緊急送醫后持續搶救,但因病情危重昏迷,家屬無奈選擇拔除氣管導管,秦某隨后死亡。事后,公司為秦某申請工傷認定,當地人社局認為搶救時間超過48小時,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因此,秦某家屬起訴人社局,要求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雙方的分歧在于48小時搶救時限的起算時間。家屬認為應以醫院CT檢查確診“腦干出血”的22時17分作為起算點,秦某的搶救時間未超過48小時,應當視同工傷。人社局則認為應以急救人員21時27分到達現場作出“腦卒中”初步診斷的時間起算,據此計算,秦某從初次診斷到宣告死亡的時間為48小時46分鐘。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秦某家屬上訴,維持原判。此前一審法院認為,秦某搶救時間超過48小時,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關于視同工傷的規定,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無不當,一審判決駁回家屬訴訟請求。
2024年10月4日,秦某入職某公司從事操作工工作,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2025年9月11日21時左右,秦某在該公司工廠上班時突發身體不適、呼之不應,同事扶其至廠區的長椅處休息并撥打120。急救人員于21時27分到達現場,初步診斷為腦卒中,并將秦某送往醫院。醫院《門診病歷》載明:“西醫診斷:腦卒中。備注:22:17,放射科危及值:腦干出血,已通知神經外科。”
9月13日18時50分至20時59分,秦某轉院至另一家醫院,該醫院出具的《死亡記錄》載明秦某于2025年9月13日22時13分死亡,死亡原因:腦干出血,呼吸循環衰竭。2025年9月24日,某公司向北碚區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同年11月21日,北碚區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秦某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不屬于工傷認定范圍。




